| 前 言
为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建设,协调学生社团与其他机构以及各社团之间的关系,促进各学生社团的健康稳定发展,
更好的发挥其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特颁布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性质
瓯海实验中学学生社团是由本校学生自愿组织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隶属于校政教处、团委。
第二条 宗旨
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积极有效地在校内外(主要在校内)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各方面的有益活动,让广大同学在丰富课余文化生活的同时,培养和发展同学们的爱好与专长,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为促进校园文化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 管理 学生社团受校党组织和校团委的领导。 第四条 组织原则 各学生社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登记
第五条 凡我校学生(十人以上)在学校规定范围内根据兴趣、爱好发起,并有管理、物资等基本条件,可以申请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社团,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校政教处、校团委申请,由政教处、校团委审批。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向校政教处、校团委提交以下材料: (1) 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 (2) 社团章程。 第七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1) 名称。 (2) 宗旨、目的。 (3) 社团的内部组织负责人及职责。 (4) 社团成员的个人资料。 (5) 社团的活动方式与时间安排。 (6) 社团成员的义务与权利。 (7) 其他必要事项。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与成员
第八条 各学生社团应努力建设并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应有明确的纪律,
不得与国家法令、校规校纪相抵触。 第九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 有权要求所在社团为其建立个人档案,以记录其在该社团的活动及其他情况。 (2) 有权监督社团干部及其活动,对不合理的现象有权向校政教处、校团委反映。 (3) 享有所在社团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4) 具有参与民主管理社团的权利和参加社团组织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 社团干部除必须具备社团成员必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3) 学习成绩优良。 (4)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十一条 社团干部享有的权利: (1)召集、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2)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品行端正,承认某社团章程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该学生社团。原则上一人只能参加一个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义务,有遵守社团章程和社团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十四条 社团干部的推选产生: (1)社团成立时,由发起人共同推选产生社团负责人,并报经校政教处、校团委批准。 (2)社团换届时,根据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推选产生社团负责人,并报经校政教处、校团委批准。 (3)社团干部的任期一到两年。任职期间,本社团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4)当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社团章程中规定的程序推选产生社团负责人时,应由校政教处、校团委在全校公开招聘; (5)社团的其他各级干部根据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推举产生。
社团采用社长负责制,设社长一人、副社长一人。社长(副社长)均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批准。 社团负责人职责包括:协助指导师统筹规划本社团工作,领导实施较大规模的活动,向本社团会员传达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参加校社团管理的会议,培养社团后备力量,负责社团成员和指导师的考勤等。 社团负责人是学生干部的组成部分,按学生干部的条件配备。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在不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在与社团自身
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发生冲突的基础上,协商开展与本社团性质一致的社团活动。 第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1) 擅自开展违反校纪校规的活动。 (2) 活动期间不得损坏学校公物。 (3) 活动安排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要做好各项活动的总结、记录。并上交校政教处、团委。 第十八条 社团管理制度 一、各社团必须服从本社指导老师的教导和安排,虚心学习,不断进步发展自己爱好与特长。 二、所有社团成员应准时到达活动场地,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否则通报年级。有特殊情况缺席社团活动由社员本人亲自
向指导
老师和社长请假。 三、各社团每次活动必须清查人数,并
向指导
老师报告并备案,无故旷课3次以上开除并通报年级。各社团点到册由社长负责,期末上交。 四、社团活动时间不得打闹,违反学校校纪校规和做与本社团活动无关的事情影响老师教学,一旦发生违纪现象由社团老师和社长首先教育,教育不改者开除本社团,送政教处处理。 五、如社团发生集体重大违纪违规事故立即关闭本社团。 六、各社团成员不得携带非本社成员参与活动,社长负责监督,一旦发现开除本社团成员。 七、社团大小活动事务由指导老师和社长共同负责,指导老师不在场由社长全权负责。出现任何重大事故取消社长资格。 八、学期末社长提名推荐本社团优秀社员。学校根据社团表现以及社团成果展示进行考评。 九、指导老师必须负责本社团纪律与指导工作。每一学期有详细的计划和总结,社团取得优异成绩给予指导老师期末奖励并对优秀社团与社员提出表扬。 十、社长(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安排的指导教师选定,指导老师具有任免权。 第十九条 登记成立的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 所有学生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在校团委重新登记注册。经登记后方可继续进行活动。注册时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学期社团的工作总结; (2)社团成员的变更情况; (3)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 (4)其他认为须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社团的解散: 1、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校政教处、校团委予以解散该社团: (1)连续10周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 (2)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3)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 (4)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 2、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校政教处、校团委申请注销。 3、社团解散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以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校政教处、校团委。
瓯海实验中学中学团委
2010
年9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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