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实验中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2010年2月4日经第四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一、 总 则
第一条:根据《瓯海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温瓯教政【2009】20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科学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考核分配基本原则:
1、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注重实效、以德为先,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鼓励先进,促进发展。
2、坚持“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要切实做到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操作严格、程序规范,讲求实效、力戒繁琐。
3、坚持“统筹兼顾、适当倾斜”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要力求科学合理,适当拉开档次,适当向教学一线和优秀教师倾斜。
4、坚持“稳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根据学校具体实施情况,逐步完善分配方案。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对象为经我校聘任领导小组聘任的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方案涉及的内容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年度绩效考核奖(30%)、月绩效考核奖(45%)、学校机动奖(25%)和节日补贴(4000元/年)四部分组成。
第五条:本方案经教代会表决通过后由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实施,学校党支部和工会依本方案的规定实施监督。若有结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第六条:学年度绩效考核奖以上一个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职(15%)、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中优职、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权重系数分别为1.2、1.0、0.8、0。分配计算公式为: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奖=全体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奖总额÷全体教职工学年度绩效考核权重系数总和×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权重系数。
学年度绩效考核奖每年发放两次,即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发放本年度学年绩效考核奖的50%。请假不在岗,学年度绩效考核奖按工作天数统计,在其所得的考核奖中扣减。学年度正式上班总工作日按200天计算,病假按全校平均考核奖÷100天×请假天数,事假按病假2倍扣减,旷工按病假5倍扣减。
学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校级领导学年度绩效考核奖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月绩效考核奖按月结算,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八条:学校机动奖根据具体情况按月或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节日补贴全年共计4000元,分春节、五一劳动节(上学期)、教师节、元旦(下学期)四次发放。
如果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规范后取消传统节日补贴,则该项补贴也不予保留,此项资金归并到其他项目。
第十条:学校将高度重视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工作,按规定专人负责、及时统计、及时结算、及时审批,按时足额发放。
(一) 月绩效考核奖
第十一条:参加月绩效考核的项目由考勤、工作量、教育教学过程三项组成。
第十二条:考勤奖20分。
根据《瓯海区实验中学考勤请假制度》,学校实施全员坐班制,教职工每周上班时间为五天。专任教师每周可有两个半天的机动时间,出勤四天即为全勤,每月给出勤分20分。如一周出勤不足四天,每半天扣5分。非教学人员(包括无兼课的行政人员)每周可有半天机动,周出勤4.5天,每月得出勤分20分。不足4.5天则每缺半天扣5分。专任教师机动时间不得与教学工作相冲突,非教学人员机动时间应经归口科室负责人同意。
有关旷课(工)、病事假、迟到早退等情况的处理:
① 上班迟到或者早退2次折算为1次机动(迟到早退以半小时为限,超出即视为缺勤),超出次数1次扣2分;因病假缺勤半天扣2分,因事假缺勤半天扣4分,无故缺勤视为旷工。
② 专任教师旷课1节,非教学人员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周前例会、政治学习、升旗仪式、晨会、教研活动、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比如运动会、艺术节、社会实践等)旷工1次扣20分,因病请假不扣款,迟到或早退1次扣2分,事假扣4分。
③ 专任教师上课迟到或者早退、中途无故离开教室,1次扣0.5分;非教学人员未获归口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副校长批准无故不在岗,查实后视为旷工1次。
④ 教职工经学校批准的公出、学习活动,视为在岗出勤。鼓励教师自行调动功课,外出公务、学习必须自行调动部分功课。
⑤ 专任教师病、事假期间,功课自行安排调动并报教务处备案,不扣课时分值;由教务处安排代课,病假1节课扣1分×学科系数;事假1节课扣2分×学科系数。非教学人员病假期间半天扣1.5分;事假期间,半天扣3分。
⑥ 请病假者需持相关医疗证明;无相关医疗证明者视为事假。
⑦ 有关法定假、病事假请假制度及假期工资待遇问题,参照《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精神执行。
如个别教师当月考勤奖不够扣发,则在月绩效考核奖其他部分扣发,直至扣发当月全部月绩效考核奖为止。
第十三条:工作量工资45分。分为基本工作量和补偿性工作量两部分考核。
1、基本工作量35分。量化出学校所有岗位的周工作量。全体教职工周工作量相加,得出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的总和,除以全校教职工总数,得出学校教职工人均周工作量。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除以学校教职工人均周工作量乘以工作量分值(35分)即为教职工基本工作量得分。计算公式为:
教师工作量=教职工周课时数×学科系数
(非教学人员周工作量定为13)
教职工人均周工作量=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教职工总人数
教职工工作量得分=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教职工人均周工作量×35分
2、补偿性工作量。
超课时补偿性补贴计算办法如下:基准分1.5分,实际分值=基准分×学科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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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数学、
科学、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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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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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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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音乐、信息技术、地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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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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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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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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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满课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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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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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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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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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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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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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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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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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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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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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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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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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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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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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文化科竞赛辅导课时补贴为8分;选修课、社团活动课、拓展性课程课时补贴为4分。
② 教务处安排的临时代课课时补贴为2.5分。
③ 体育、艺术老师竞赛辅导每课时计3分,带队参加比赛(由教务处安排功课)每天补助2分;组织课外体育活动(文体2+1活动)1次计1.5分,组织广播操1次计0.5分。该项活动由政教处统一安排并负责考勤。
④ 鼓励教师早自修落班组织晨读,每次1分;鼓励专任教师午自修落班个别答疑、辅导每次1分(班主任早自修落班在班主任量化考核办法中计算)。
⑤ 学校统一组织(或经学校批准的)社会实践、校外研究性学习带队每半天5分。
⑥ 教师跨年级、跨学科授课计为1课时工作量。
⑦ 教师兼职支教计为2课时工作量。
⑧ 教职工离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每周补偿性工作量计为2课时。
3. 根据温瓯教政【2008】123号文件和学校实际,行政工作量权重分别为:校长(主持工作的副校长)0.9,副校长(书记)0.7,中层正职0.6,中层副职0.5。工会主席享受中层正职待遇,团委书记享受中层副职待遇;学校行政领导的周授课时数,按从事教学工作的系数(1-行政工作量权重)乘以所任学科普通教师标准课时计算。分管后勤的副校长和总务主任经批准可以不兼课,其余行政领导必须兼课。
第十四条:教育教学过程35分。分为基本奖、研修奖两部分。
基本奖:该项25分。主要考核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责任心。专任教师重在考核备、教、批、辅、考、研等常规教学落实情况,教学常规月查合格以上即享受此项基本奖25分。非教学人员重在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每月考核合格即享受此项基本奖25分。
特殊情况处理:
① 经查实,无备课进课堂授课,每发现1次扣15分;
② 学校(含教研组、年级段、备课组)统一组织的活动,与课节考勤管理一致;
③ 经查实,在课堂上发生接听手机、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等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扣1-5分;
④ 非教学人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扣5-20分。
2、研修奖:
①参加校本研修(含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教研组活动、备课组活动)1次计2分;
②承担公开课教学(或讲座)任务,校、区、市、省级分别为4分、8分、14分、20分;承任主评任务,校、区、市、省级分别为2分、4分、7分、10分。
③ 组织、策划并承担区级研修项目1次,负责人得10分。
(二)学校机动奖
第十五条:学校机动奖由班主任绩效考核奖、教科研成果奖励、学期发展性评价奖、中考奖励、临时加班补贴五项构成。
第十六条:班主任绩效考核奖。
由政教处每月依据《瓯海区实验中学班主任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班主任当月工作,计算所得的奖金减去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即为本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绩效考核部分。该项奖金由政教处考核,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学期发展性评价奖。
每学期末按照《瓯海区实验中学发展性教师评价细则》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二等(一等占15%),奖励金额视当年度经费情况另定。
发展性评价存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学年度考核和各类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教科研成果奖励。
依据《瓯海区实验中学教科研奖励条例》(另行制定),由教科室统计,每学期末发放1次。
第十九条:中考奖励。
依据《瓯海区实验中学中考奖励办法》,由教务处统计,每学年发放1次。
第二十条:临时加班补贴。
1.教职工承担值日、值周工作并完成规定任务,每天4分;承担值周班级班主任,每周10--15分。
2.节假日加班,半天6分;晚上加班,1个晚上8分(工作需要确需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办公室备案;未经审批不计酬)。
3. 学校统一安排的节假日补课:5分/节。
4.非节假日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承担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量,每次2-6分。
5.承担市、区有关教育部门分派的教育教学活动,每半天6分;组织单位已经发放补贴的,不再计算。
6.满工作量情况下兼任教研组长、年级段长、备课组长,超工作量分别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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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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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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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课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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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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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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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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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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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两项工作者,先取最高项计算,其他项折半计算。
7.在学校规定的考试和竞赛中,承担命题任务且试卷质量符合有关要求,1张卷20分,审卷12分;其中,书写、作文、美术、音乐、舞蹈等单项竞赛,命题4分;承担竞赛监考、评卷任务的,1次分别计酬5分、10分;教职工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承担监考任务每科4分,担任评卷任务的,每科6分。
8.组织学校运动会、艺术节等大型活动,主要策划人20分,参与者12分(一次活动安排计酬者不得3人)。
三、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选派挂职的,支教的,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值。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⑴ 解除聘用合同的,或借调在教育系统以外的;
⑵ 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胜任岗位的;
⑶脱产学习(除组织批准的带薪学习培训考察、高层次学历培训外)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⑴当月有旷工的;
⑵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有违反师德规范行为;
⑶因失职或违规收费问题引发事故或被投诉查为事实的;
⑷教师言行举止在家长、教师、社会层面造成恶劣影响,使学校声誉受损。
第二十四条: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的教职工均应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取全校平均值);哺乳假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妊娠假按病假处理。探亲假在工作期间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寒暑假期间照发。
教职工事假连续3个工作日,或当月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不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病假累计6-10个工作日的只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
事假累计1个月、病假累计2个月(其中对教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职工病假放宽到3个月)以上,不发学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受行政或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教职工,在处分期间不能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解除处分后,从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六条:本《方案》自教代会通过后报请瓯海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实施。解释权为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不尽事项由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